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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后者行文晚于前者,因此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在报告时限上等同于甲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因此,应该说,没有什么依据说明任何一种乙类传染病需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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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分类调整
http://www.cnfalv.com 传染病防治法 2006-12-30 11:36:22 840
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新法(指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分类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是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目前,我国正处于艾滋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另外,新法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还根据病原体的分类,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列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本帖最后由 布衣 于 2007-9-29 2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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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前面所列三十九条也为新法内容,但没有与前文联系起来,看来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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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类传染病时限报告的乙类传染病是4种。
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3种。有区别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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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测传染病的特殊要求
一、重点监测传染病包括:1、甲类传染病(鼠疫和霍乱)2、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3、乙类传染病中的乙脑、流脑、出血热、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狂犬病4、本地多年消灭又新发的传染病
二、对上述重点传染病首诊医师一旦诊断疑似、确诊病例要立即电话报告疫情,然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同时做好登陆记。
三、首诊医师诊断上述重点传染病上报后要做的工作:1、采样时取双份标本(血、脑脊液、咽拭子、粪便等),一份留待辖区防疫站来取,一份送本院检验科。2、对病人进行消毒隔离治疗。3、转至传染病院的病人也要上报。4、危重病人转自动出院的也要通知预防保健科,并记录联系方式方法。5、配合防疫部门的流调工作及其他处置措施。
四、对疫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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