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HIV感染者的隐私权与暴露者的健康权
传染病监测中HIV、梅毒报告病例数增多,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防护培训和对病人家属的卫生宣教就尤为重要。不管你来或是不来,院感培训就在那里;不管你做或是不做,发生暴露,感控人会立即出现。按照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细则,如果感染者不同意就不能告之配偶,加之感染者若拒绝采取防范措施,那么配偶的健康会受到极大的危险,护士甲、医生乙、警察丙呢?作为关系密切的配偶是否具有主张告之的权利?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当一个人的“隐私”足以影响其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和威胁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有区别么?感染者在就诊时声明会明显降低发生暴露的风险,这样和谐的关系,不是公众期盼的吗?爱,就要给他(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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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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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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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咪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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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g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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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小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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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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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可以非常官方回答:我们做了详细的检查,结果已告知检查者本人。至于什么结果嘛,除非小伙子过于愚钝。毕竟他们没有法律关系,保护HIV阳性病人的隐私又人性的提醒了。
清晨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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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愈来愈觉得不妥当。法律的初衷是不歧视,艾滋病人法律上可以结婚,但这种无底线自私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遏制,难保会像医闹成气候。是不是该改一改了。
清晨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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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还好说,我们这边遇见梅毒、艾滋头大了,梅毒谨慎说;艾滋嘛,医生推给感控科,感控科推给疾控中心,就像是路上遇见个小老虎。
清晨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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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支持改变这种观点。
二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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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须正确,但,现实如何操作?以收平衡矛盾(相当于中医常言:阴阳动态平衡)。谢谢!
欣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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