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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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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发表于 2015-11-26 12:05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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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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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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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资料分享,下载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