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者不合理用药和使用超标药被判自担药费

中国法院网讯   在被人打伤后,朱兴武住进了医院,但由于在治疗时不合理用药和超标用药,赔偿义务人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这部分和不合理用药和超标用药的的费用由朱兴武自己承担。朱不服,提出上诉。6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朱兴武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因被吴兴国、吴玉龙打伤头部,朱兴武住入新疆兵团农十师北屯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朱兴武系头面部、左髋部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朱兴武住院14天,花医疗费4291.35元。朱兴武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用药外,还使用了注射水溶性维生素、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三种药物,共计1948.08元。


      本案在一审期间,吴兴国、吴玉龙提出朱兴武头部伤情系轻微伤,在治疗过程中不应使用上述三种药物,朱兴武应自行承担此三种药物的费用。一审法院据吴兴国、吴玉龙的申请,委托新疆天诚司法鉴定所对三种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朱兴武住院治疗期间所用药物中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属自费用药品,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属不合理性治疗用药。一审法院判决朱兴武住院治疗期间所使用的上述三种药的费用自行承担。


      朱兴武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朱兴武所使用的药物中,吴兴国、吴玉龙提出部分药物超标,经鉴定,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属不合理性治疗用药,即与伤情治疗无关;注射水溶性维生素、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属自费药。根据朱兴武的伤情及诊断、法院鉴定,朱兴武所用此二种药物明显超过普通轻微伤治疗所必需用药的范围,属于超标用药,此三种用药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一审对此的认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http://www.medlaw.cn/news.asp?id=2053


很多没有必要的抗菌药物应用,是否有自担费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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