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医嘱后病人原因不送检如何计算送检率?

最近,检查中发现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很低,给予扣分后有人不服,说:我们送检率低的原因不在我,我下达送检医嘱了,可病人拒绝,原因不在我;有的说,我下医嘱了,可是留不出标本,怪我吗?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下医嘱却未送检的是否应该纳入分子中去呢?如果不纳入,医生确实觉得不公,你们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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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下医嘱未留取标准不应该计入分子中,不算入标本送检率。病人不愿意留取标本,给病人做好解释工作了吗,留取标本的意义告诉病人了吗?工作做到位,我想病人会接受采集标本的。如果留痰,病人说没有痰液,就不留标本吗?要教会病人怎样咳嗽,怎样留痰。我们不接受临床医生这么多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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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使用药物病人同意,而对使用药物有指导意义的送检确不同意。肯定会有个别病人不同意或者留不到标本的情况,但也肯定不是主要的原因。主要还是医生没有养成送检的习惯,凭借着经验使用抗生素,如果这样的话,先从抗菌药物合理性入手。
   1、多关注一下科室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的合理性,如果送检率较低,估计合理性不会太好,多部门联合(医务、药学、院感)定期抽查并反馈;2、如果送检率较低,医生使用是靠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了解一下他们经验性使用的依据。医院有无对药敏分析结果进行总结下发?3、组织相关的培训。同时也可以请微生物对检验结果进行解读。
      如果这些到位,使用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应该可以提高,使用之前就自然而然的需要参考依据,送检率也会相应的提升。一个持续改进的案例就出现了,甚至有可能作为管理亮点在全院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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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这类数据加入分子中:理由一,这样的实际没有送检的数据加入分子中后,分子反应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形成距离。理由二,如果这样的数据加入分子中后有增加这类无意义数据量的风险。
扣分后医生觉得委屈这个也可以理解 、医生出现这样的情绪可能和扣分后责任承担上存在问题。一是医生下达医嘱这个基本,这个责任应该由医生承担。医嘱下达后是否执行应该是多个原因的,根据原因来分配责任。比如:一个新生儿血培养的医嘱,医生下达医嘱后进行沟通,家属同意检查,可以在抽血的时候因为沟通等问题而导致未能完成采样。这个责任应该由采样人员承担。而是因采样用物不足而导致采样失败这样情况的责任应该由用物储备人员承担。这样的考核和考核结果实施需要院科两级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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