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场所及疫源地的消毒?

最近领导给安排了一个任务,对特殊场所医疗机构洗衣房、太平间的消毒处置及疫源地的消毒处置做一课件,但规范标准中只查到《山东省医疗机构衣物洗消规范(试行)》,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03)2016年1月1日废止,新的疫源地消毒处置?请各位大咖们给于指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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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衣物洗消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規范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医疗织物洗涤消毒技术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院感染率.确保就医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可重复使用的医疗机构衣物洗涤的感官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检测方法及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衣物的洗涤服务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衣物 clothing
顾客交洗衣着和公共纺织品的总称。
2.2医疗机构衣物 hospital clothing
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被洗涤织物的总称,包括病人衣服、床单、被单、帽子、病房布巾、手术布巾、敷料、医务人员工作服等衣物。病区保洁用织物(地拖头,抹布等)
2.3洗涤laundry
利用各种设备、工具、人工等机械力、洗涤剂,在介质(如水、干洗剂等)中,对衣物进行清洗的程序。
2.4洗涤服务机构 laundry  service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制品护理等服务的部门和经营单位。
2.5污垢  soiling
在衣物表面及纤维之间存在的附着物或者沉积物,并改变了原衣物的清洁状态;这些附着物或者沉积物可为水溶性、油脂类、固体类、色素类污垢。
2.6污染区contaminated area
接收、存放未经消毒、洗烫处理的衣服和物品的区域。包括收衣区、清渍区域、洗涤区域等。
2.7清洁区clean area
存放经过处理,并符合卫生要求的物品的区域。包括衣服发放区、熨烫区、清洁衣物的储存区等。
2.8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
3卫生通用要求
3.1人员卫生要求
3.1.1 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上岗前,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2 患有急性传染性疾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直接接触清洁衣物的工作。
3.1.3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处理污染衣物时,应戴口罩和手套。必要时着一次性防护服。
3.1.4 接触污染衣物后和接触洗涤后衣物前应洗手、消毒。
3.2洗涤场所的卫生要求
3.2.1 洗涤服务机构的设立应远离垃圾处理站或有明显的污染场所,附近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周围环境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工作区内门窗应安装纱网,明地沟应加盖或加装金属网,防蚊、蝇、鼠等有害生物。
3.2.2 洗涤服务机构车间房屋建筑坚固,光线充足,地面、墙面应达到易清洁、不脱落的要求,房屋结构应易于保持清洁。
3.2.3 布局合理,按洗涤流程设置清洁区和污染区。两区之间应有实际隔离屏障,并有明显标识。各区内的不同工作区域应明确划分,应有明显标识。收发衣物应有单独区域。
清洁衣物的储存区应清洁干燥,无霉菌滋生。
3.2.4 在污染区和清洁区应分别设置洗手设施,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在靠近清渍台处应设置应急的眼部冲洗器。
3.2.5 应保持良好空气流通,空气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流动,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产生有害气(汽)体的工作区域应尽量设置于单独的房间或加以隔离,并设置局部通风
3.2.6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清洁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3.2.7 设置排风装置时,应避免所排出的热气、湿气或有害排气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3.2.8 洗涤场所的清洁消毒:上班时打开窗户、保持良好通风,下班时污染区地面、物体表面和可能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3.2.9 洗涤场所的卫生条件: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洗涤场所卫生要求
区域        对  象        项    目        指标要求
污染区        室内空气        菌落总数        自然沉降法/(CFU/平皿•5min)        ≤30
                        撞击法/(CFU/m3)        ≤4000
        物体表面        菌落总数/(CFU/cm2)        ≤20
清洁区
        室内空气        菌落总数        自然沉降法/(CFU/平皿•5min)        ≤15
                        撞击法/(CFU /m3)        ≤2500
        物体表面        菌落总数/(CFU/cm2)
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工作人员手        菌落总数/(CFU/cm2)
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1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可根据情况增加致病菌检验项目。
.3洗涤消毒设备及耗材的要求
3.3.1 洗涤设备应符合GB19891、GB25116,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3.3.2 洗涤服务机构宜使用以下消毒设备:封闭式蒸汽高温消毒、臭氧消毒器、二氧化氯气体发生器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消毒器械,按照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使用。
3.3.3 使用的洗涤剂应符合GB/T13171.1、GB/T13171.2、GB/T26396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水洗洗涤服务机构采用低磷和无磷的洗涤剂。
3.3.4 使用的消毒剂应合法、有效,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批准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使用。使用消毒产品时应注意避免对工作人员的伤害和对洗涤衣物的损坏。
3.3.5收集具有潜在接触性生物污染危害风险的衣物所使用的黄色防感染水溶性包装袋、盛装箱、盛装桶等, 应有警示标识(生物安全危害标识、 警示文字)。
3.3.6医疗衣物与非医疗衣物不得混洗;专锅洗或专机洗涤设备应有相应标识。
3.3.7上下水道设备齐全,有条件的洗涤机构可将洗涤设备配备双排水系统,可再次消毒便于循环预洗使用,污水及废弃物的排放应符合DB11/307及国家有关规定。
3.4卫生管理要求
3.4.1 洗涤服务机构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室内外环境卫生制度、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3.4.2 对接收的衣物应进行分类,污染的衣物、普通工作服装和婴幼儿衣物等应分类存放,分别洗涤或专机洗涤。洗涤后对洗衣机进行清洁或消毒后方可继续使用。
3.4.3 对于可能具有潜在接触性危害风险的污染衣物,应使用防漏、防刺穿双层结构的防感染水溶性包装袋进行包装,必要时可在外加套一个较为牢固的塑料袋或布袋。
3.4.4 具有潜在接触性危害风险的污染衣物在消毒或洗涤前严禁清点、分拣,衣物收集包装后的处置(运输、消毒或洗涤等)应始终保持在密闭状态下进行。
3.4.5 洗前、洗后的衣物应严格分开,不能混装,洗前的衣物应有专用的容器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3.4.6 衣物的洗涤、消毒、整理、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洗涤整理、消毒后的衣物要进行包装,衣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完好无损。应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衣物,衣物应包装运输。
4. 衣物处理流程要求
4.1 处理流程
按图1进行。
4.2 洗涤区域划分要求
4.2.1 洗涤工作区域应分为污染区和清洁区;污染区包括未洗涤衣物的接收、分类、洗涤及所使用的受污染车辆的存放处,清洁区包括洗涤后衣物的烘干、熨烫、修补、折叠、储存、出厂分发及清洁车辆的存放处。
4.2.2 污染区与清洁区应有实际隔离屏障和明显标识,各区内的不同工作区域应明确划分,应有明显标识。
4.2.3 接收污染衣物和运送洁净衣物的通道应分开,通道间不应有交叉。
4.2.4 人流、物流应洁污分开。物流应按图1所示,顺行通过,不应逆流。
4.2.5 污染区与清洁区内所使用的运送衣物的车辆应专区专用,不应混用。
各区域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图1  衣物处理流程
                          
4.3 衣物的分类
4.3.1 普通衣物: 已使用过,并无污染、无污渍及无传染的衣服、帽子、被单、床单、毛巾、辅料等衣物。
4.3.2 污染衣物:传染病治疗区域人员、多重细菌耐药患者以及传染病疫情暴发区域人员等带有生物污染风险的衣物;或者带有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衣物;或者带有无法确定物质的明显污渍及其他具有潜在生物污染风险的医疗衣物。
4.4 衣物的包装与分拣
4.4.1普通衣物收集:收集普通衣物可使用塑料收集袋或布袋进行包装。收集未经消毒处理使用后的普通衣物塑料包装袋,按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收集普通衣物包装布袋按一用一洗涤消毒方式处理。
4.4.2污染性衣物的收集:收集该类衣物时应使用防漏、防刺穿双层结构的水溶性收集袋,水溶性收集袋连同污染性衣物一起进行消毒清洗,无需特别处理。
4.4.3普通衣物和污染性衣物应在病房内床边或就地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密封包装。洗涤机构对衣物进行分拣时应在污染区进行。
4.4.4 污染性衣物收集包装后在整个处理过程中都无须再进行开包清点和分拣,收集污染性衣物后的水溶性收集袋应始终保持密闭,在不开包的情况下连同污染性衣物一起进行消毒清洗。
4.5 衣物的洗涤
4.5.1 专机洗涤的衣物:婴幼儿衣物、医务人员衣物、病人衣物、污染衣物及产房、手术室等科室病人衣物
4.5.2 污染衣物在洗涤处理时应按先消毒后洗涤的程序处理。
4.5.3 洗涤应按图1所示的预洗、主洗、漂洗、中和的步骤进行。
(1)洗衣容器的装载量宜为每10L洗涤1kg衣物(即10∶1)。
(2)预洗宜采用高水位,水温宜20℃-35℃,时间宜8 min~15min。
(3)主洗涤宜根据污染衣物的具体情况使用洗涤用品(碱、清洁剂、乳化剂等)。
(4)主洗涤分为热洗涤和冷洗涤两种洗涤方法,宜根据污染衣物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ⅰ)热洗涤方法:水温 70℃,洗涤时间>25min或水温 90℃,洗涤时间>10min。
(ⅱ)冷洗涤方法:使用有效氯含量250mg/l~400mg/l的消毒液浸泡,浸泡时间>20min,常温水洗涤。
(5)高温洗涤是一种很好的衣物消毒方法 ,它可解决洗涤前使用含氯或有氧化作用消毒剂对病原体穿透力差,对衣物腐蚀性强,脱色严重,衣物报损率增加的情况发生。受热易变形材料特殊衣物物(化纤、羊毛类织物)可选用冷洗涤消毒方法处理。
(6)医疗机构衣物的消毒和洗涤处理应在洗涤设备内密闭状态下进行。
(7)洗涤剂应符合QB/T 2953 和QB/T 1224 的要求
(8)漂洗次数应≥3次;每次漂洗时间应≥3min;每次漂洗间隔应进行一次脱水。
(9)对最后一次漂洗时的水应进行中和,中和后的水的pH值应为6.5~7.4。
4.5.4 洗衣结束后,应立即把所有的衣物从洗衣机中移出并干燥,以防潮湿滋生微生物。
4.6 洗衣机的消毒
为避免在洗涤和漂洗环节造成二次污染,洗衣机在开始工作前要进行高温消毒处理。
4.6.1洗衣机中的所有最低温度未达到70℃的环节,都应该进行高温热洗涤消毒。消毒环节应该是把水温提高到≥70℃至少持续25min或水温≥90℃至少持续10min。在对漂洗环节进行高温热洗涤消毒时,必须确保机器洗涤区内所有面都能与高温液体接触。
4.6.2一旦洗衣机停止运行达到3个小时或更久,就要对低温环节进行高温消毒。
4.6.3 对使用非隔离式洗涤设备(单舱门洗涤设备),如果衣物在无密闭包装状态下进行洗涤投放的,必须在每次衣物投放后对机器舱口门附近区域进行消毒处理,避免引起消毒清洗后的衣物在取出时被再次污染。
4.6.4 对洗衣机表面可采用物体表面消毒剂进行消毒,按说明书推荐的浓度和时间使用。

4.7 衣物消毒剂
4.7.1季铵盐类消毒剂:以苯扎氯胺、双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铵、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等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液。使用时采用浸泡法消毒,用冷水或温水稀释。推荐作用浓度500mg/L~1000mg/L,将衣物浸泡15min~20min后,或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再进行常规洗涤。
4.7.2胍类消毒剂:以醋酸氯己定或聚六亚甲基双胍盐酸盐为主要成分的消毒液,具有对织物无腐蚀性,受有机物影响轻微,稳定性好等特点。适用于内衣、毛巾、袜子等织物的消毒。推荐作用浓度500mg/L,将衣物浸泡20min,或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再进行常规洗涤。
4.8 整理
4.8.1 整理应按图1所示的烘干、熨烫、修补和折叠步骤进行。
4.8.2 整理过程应在清洁区进行。
4.9 储存  
4.9.1 洁净衣物的储存区应清洁干燥,无霉菌滋生。
4.9.2 洁净衣物的储存时间不应超过1个月。
4.10 运输
4.10.1 所有的污染衣物的收集运输必须使用封闭的推车装载。
4.10.2 洗涤场所的运送车辆分为有污染衣物运送车辆与清洁衣物运送车辆。
4.10.3 污染衣物运送车辆与清洁衣物运送车辆,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分开贮存和使用。
4.10.4用于运输污染衣物和普通衣物的推车或容器,应明确标识,对运送普通衣物后的车辆均应用清水或1%洗涤剂溶液擦拭一次;对运送污染衣物后的车辆应用0.3%过氧乙酸或500mg/L有效氯或有效溴消毒液檫拭消毒;也可用200mg/L二氧化氯溶液擦拭。
4.11 验收  
4.11.1 洗涤后的洁净衣物交付委托方时,应由委托方验收。
4.11.2 验收按第4条的要求进行,并有记录备查。
4.12 记录
4.12.1 记录应包括衣物的名称、数量、质地、外观、作业方式、送取件时间、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清洗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监督单位名称及电话等。
4.12.2 记录应一式三份,一份清洗机构存档,一份附在洗涤后的洁净衣物的外包装上,一份交委托单位保存。
4.12.3 记录应有专职质检员和业务员签字;应有清洗机构盖章。
4.12.4 记录的可追朔期为6个月,记录的保存期为一年。
5洁净衣物技术要求
5.1感官要求
5.1.1 衣物外观整洁、不变形,无异味。
5.1.2无水渍、无污垢。
5.1.3无异物,无破损。
5.2微生物要求
   洗涤后的衣物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洗涤后的衣物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要求
菌落总数        ≤10 CFU /cm2
霉菌计数        ≤5 CFU /cm2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注:        可根据情况增加致病菌检验项目。

6. 检验方式
检验方式分自检、抽检、定期检测和发生洗涤质量纠纷时的检测。
6.1 自检
6.1.1 应定期对洗涤环境、洗涤过程、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应符合图1的要求。
6.1.2 产品检测应按洗涤批次逐批检测,应符合5.1的要求。
6.2 抽检 根据需要,由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随时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应符合要求。
6.3 定期检测 每年一次,由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应符合表1、5.2要求。
6.4 发生洗涤质量纠纷时的检测
6.4.1 应在双方目证下,封存有质量争议的洗涤衣物。
6.4.2 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被封存的衣物进行检测。
7. 检测方法
7.1 感观检测采用目测。
7.2 微生物检测按照GB15982附录A进行。
7.3 室内空气检测按GB15979进行。
7.4 工作区域清洁区工作台面、工作人员手检测按照GB15982附录A进行。
8.参考文献
GB 15979  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
GB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GB 25116 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四氯乙烯干洗机
GB/T 13171.1 洗衣粉(含磷型)
GB/T 13171.2 洗衣粉(无磷型)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204.1~18204.30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26396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WS/T 311  医疗机构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QB/T 2953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
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DB42/T802-2012 可重复使用医用织物洗涤消毒规范
那就以此为标准做课件了。还要请各位老师再给提供相关的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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