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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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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旋&&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6-11-25 13:37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pengsaifeng&&
沧浪之水&&
静雨轩&&
hejigan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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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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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卢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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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的指导,谢谢!太感谢!
pengsa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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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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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了医院感染,医院方面没有过错,或者说对于无法避免的医院感染,我们怎么办?!病人怎么办?!——确实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对此,我想,是否是一方面努力把感染控制在较轻的范围,较短的时限,尽早促其康复;另一方面做好对病人和(或)家属的沟通和宣教工作,取得谅解和支持。当然,说易做难,但努力了,也就问心无愧了!
记得南丁格尔说过:最重要的,医院不能给病人带来伤害!我们扪心自问,能做到吗?!现实生活中,医院感染在每个医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我们希冀的是:发生医院感染越来越少,越少越好!并且,可以预防的,可以避免的,最好能做到零感染。
近几年来,由医院感染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记得广东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廖新波说过:将来的医疗纠纷也许重点在医院感染控制是否按照法律和文件行事!而现实怎么样呢?有人说,要赚钱,找医院,医院的许多环节存在着漏洞,能找到许多破绽。正像一个网友所说,一个科室、一个医院如果存在较大的不规范,那么,不出问题是侥幸的,出问题是必然的!
静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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