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针零容忍的循证依据?

目前,护理界推崇一种“钢针零容忍”理念,据本人观察发现:临床上使用留置针,静脉炎的发生率远远大于使用普通钢针。想请教各位专家“钢针零容忍”理念是否有循证依据?每天输液2-3小时,药物刺激性小的情况下有没有必要使用留置针?据我了解使用留置针2天发生局部反应的患者很多,轻者3-5天恢复,重者造成静脉炎甚至静脉闭锁,好多经常住院的老病号普遍不愿意接受留置针。使用留置针是否需要评估一下,以减少对患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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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针零容忍的理念是国外引进的,但是据我了解,国外普遍使用留置针,但是他们输液率比我们低很多,使用的留置针质量很好,很少会引起静脉炎,留置针感染的情况,但是国内使用的留置针价廉质次,材质差,导致组织相容性差,容易引发静脉刺激和炎症。根据我们曾经收治过的一例美籍患者的描述,他们的留置针比较柔软,固定后舒适度较好,使用敷贴固定,洗澡干啥的均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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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针零容忍”理念非常的不科学,极不严肃,本身留置针就有钢针,不用了吗?另外留置针导致的血管不可逆闭塞是其严重的并发症,为啥不提,而只提钢针的渗液缺点,其优点也很多啊,比如结构简单易操作,血管穿刺点小而整齐,有足够时间恢复,而留置针没有。使用留置针当然要评估,不是每个人,每根血管都可以用的。一面倒的提法真是害死人!!!!!!!!典型的拍脑门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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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临床一边倒地推行“钢针容忍零”概念,翻阅很多资料查询其依据,基本的依据是新版的《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中要求:
6.2.1 评估患者的年龄、病史、过敏史、静脉治疗方案、药物性质,选择适合的输注途径和静脉工具。
6.2.2 评估穿刺部位皮肤情况和静脉条件,在满足治疗需要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
这里的“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业内将此解读为“钢针零容忍”。将规范中的合理要求过度解读为钢针零容忍,我认为不正确,原因如下:
      第一:《规范》中明确定义了在满足要评估皮肤情况和静脉条件下,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也就是说在评估可以满足使用留置针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较细、较短的导管。而不能过度地理解为不使用钢针尽量选择静脉留置针从而推出钢针零容忍这个理念。是要通过评估血管,在可以满足使用留置针的前提下尽可能使用较细、较短的导管的留置针。
     第二:《规范》中定义也比较模糊,没有给出具体理由,使用“尽量选择”不合适,存在误导作用。
     第三:《规范》中也明确规定可以使用钢针输液。不知道钢针零容忍咋样出炉的?
     第四:实际上,临床使用静脉留置针发生静脉炎和以此导致的静脉闭锁很常见,其多发和临床上的推行的“钢针零容忍”不无关系,对患者一律扩大适用症地使用留置针,是导致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如果钢针容忍零概念成立,那么《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中6.2.1 评估患者的年龄、病史、过敏史、静脉治疗方案、药物性质,选择适合的输注途径和静脉工具,两种最常用的外周静脉输液两种输液工具之一钢针输液也已经被零容忍了,6.2.1 在标准中意义还有多大?
     第六:“钢针零容忍”也违反《规范》中6.3.1.3中d) 有血栓史和血管手术史的静脉不应进行置管的规定。你们自己回顾一下本院的血管梗赛和血栓病人是否在用留置针呢? 如果在用,那么显然违反《规范》中6.3.1.3中d) 条规定,如果不在用,那么“钢针零容忍”提法显然不科学也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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