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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卫士 发表于 2014-3-6 11:02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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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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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是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置的。
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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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与当地部门的具体要求有关,略有区别:有些地方集中处置、有些地方要求深埋或焚烧。
建议咨询当地的主管部门或大医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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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胎盘应该属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范畴,因此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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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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